Derech Hashem – 命定的原理 – 审判的原则
第一章:命定综述 凡是存在的,无论在天上还是地上,皆非偶然,皆为必要。每一存在都是至高智慧出于祂宏大计划而造就的组成部分。无论是自然法则,抑或个体天性,皆被巧妙地设计,以彼此制衡,在整体格局中各就其位,履行其命定之职。 正因万物皆有其目的,它们的存在便得以被维系,直至其使命完成。造物主所创造的一切,祂也持续地保守其运行,使每一个细节都服务于全局的安排,完成整体之策。 万有的物质存在皆源自灵界的超凡之力。天地万象,以及其中的每一细节,皆是超凡之力依其本性在物质世界中的映照与展开。无论是宏观大势,还是微小变动,世间万事无一不是来自扎根于天上超凡之力在地上的具体表现。 看顾并维持这一切的是造物主本身。正如祂创造了万有,祂也亲自监管其运行。祂治理的最上层是那些属灵的超凡之力,而在其之下,是按各等阶与属性而设立的众天使,分门别类,各司其职,忠实执行祂的旨意于天地之间。 人与其他受造物迥然不同。因为人拥有自由意志,既可以追求完善,也可能选择堕落。因此,人具备主动性,而非被动性。 正因如此,关于人的命定,上天的安排也与其他生物有所不同。对于人类而言,上天必须细察其每一个行为的细节,才能引导出其行为的后果。人的每一个选择及其结果,都会被悉心审视,唯有如此,才能依照“以量器还量器”的原则,显明因果对应的公义。 而其他生命则并非如此。它们的行为出于本能,被动顺从其天赋属性。它们存在的唯一意义,是为了作为一个族群持续繁衍,并维系其灵性源头所赋予的本质。上天对它们的安排仅限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族群,体现在维系根源与枝桠之间的连结,遵照其根源的特性与功能运行。 然而,人类的情况则有所不同。人的行为体现于个体层面,因此也需有相应的个体命定来回应。其行为所带来的影响,亦精准地作用于个体本身,不多不少,恰如其分。关于这一点,我们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作更为详尽的阐述。 第二章:人生一世 善恶交织 创造的终极目的,是使人得着真正的良善——这就是将来世界的赏赐。 出于至高智慧的决定,人要得着将来世界,必须首先在现在世界中生活,并接受自然法则的约束。今世正是为了预备人能够进入来世,一切现实中的经历,都是为此设下的铺垫。 这种预备具有双重层面:一方面是针对个体,另一方面则是针对一个会众。 对个体而言,这种预备是通过其行为,而对会众而言,这是个体的组合。 人在被创造时,便被赋予了善与恶的倾向,以及作出选择的自由意志。因此,在个体层面上有了好人和坏人。最后,坏人将被筛出,而好人将被召集,共同构成一个会众——来世正是为这个会众所预备的。 正因为人拥有自由意志,才有了好人与坏人的区别。同样的道理,在个体层面上,一个人既可能行善,也可能行恶。尽管有些人可能所有行为都是善,或都是恶,但通常而言,一个人或者多数行为是善,或者多数行为是恶。 正因如此,建立一个完全的会众便成为一项挑战。因为每一个人都难免有善行与恶行交织。如果只看他所行的善,而忽略其所犯的恶,审判便无法称为公义。即使某人多数行为为善,只要其中有恶行,就不能被轻易忽略。 真正的公义之审判,必定审视一切行为——无论其大小,抑或轻重——丝毫不偏,毫无遗漏。 赏罚分明 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