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你们听见有话说、『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。』(太5:38) |
你们听见有话说:这是指口授妥拉,因为听是针对口授,看是针对书写。塔木德最有代表性的短语是:תָּא שְׁמַע(来,听听)。每当新约出现שְׁמַע(听)的教导,都是指口授妥拉。关于以眼还眼的教导收录在塔木德Bava Kamma 83b 和84a里。下面是具体的教导。
Bava Kamma 83b
Mishnah说:伤害他人的应承担五类赔偿:1)损害(נֶזֶק),2)痛苦(צַעַר),3)医疗费(רִיפּוּי),4)收入损失(שֶׁבֶת),5)羞辱(בוֹשֶׁת)。
痛苦如何估价?如果用烙铁把人烫伤,即使只伤及到指甲,这是一个不会烫伤的地方,按照人甘心忍受同等痛苦得报酬的价格,定为受害者的赔偿。
损害如何估价?如果把人的眼睛弄瞎,手弄断,脚弄断,按照受害者在奴隶市场上交易的价格,受伤前值多少,受伤后值多少,差价就是赔偿。
医疗费如何估价?如果打伤人,他有责任承担医治受害者的费用。如果水泡或红肿有增长,因为被打的原因,打人的承担责任。如果增长不是因为被打的原因,打人的豁免。如果伤口愈合了,又张开,又愈合,又张开,打人的承担责任。如果伤口完全愈合了,打人的就不再承担后期的费用了。
收入损失如何估价?按照看黄瓜地的标准赔偿。为什么不按照市场价赔偿?因为在损害赔偿一栏已经考虑了他的技能。
羞辱如何估价?要具体看羞辱人的和被羞辱的人是谁。
Gemara问:为什么Mishnah认为伤害他人的承担赔偿,难道妥拉不是说:
עַיִן תַּחַת עַיִן, שֵׁן תַּחַת שֵׁן, יָד תַּחַת יָד, רֶגֶל תַּחַת רָגֶל |
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、以手还手、以脚还脚、(出21:24) |
或许你会说,赔偿眼睛是用另一只眼睛,而不是用钱。
Gemara回答说:你难道会这样理解?Baraita说:如果人把他人的眼弄瞎了,人或许以为法庭会将肇事者的眼睛弄瞎。如果人把他人的手弄断了,人或许以为法庭会将肇事者的手弄断,如果人将他人的脚弄断了,人或许以为法庭会将肇事者的脚弄断,所以,经文说:מַכֵּה אָדָם(他打人),מַכֵּה בְהֵמָה(他打牲畜),为的是教导你正如打牲畜赔钱,打人也赔钱。
如果你想说:这种解经不成立,还有另一种解经,所以就有了下面的经文:
וְלֹא-תִקְחוּ כֹפֶר לְנֶפֶשׁ רֹצֵחַ אֲשֶׁר-הוּא רָשָׁע לָמוּת: כִּי-מוֹת יוּמָת |
你们不可拿赎金,为杀人犯的命,他犯了死罪,必被治死。(民35:31) |
这里告诉我们,杀人犯的命,你不能拿钱去赎,而杀人犯肢体(比方说,眼睛,手,脚)的命,你可以拿钱去赎。
Gemara问:当baraita说:מַכֵּה אָדָם(他打人),מַכֵּה בְהֵמָה(他打牲畜),这是引用哪一节经文?如果我们说,是下面经文:
וּמַכֵּה בְהֵמָה, יְשַׁלְּמֶנָּה; וּמַכֵּה אָדָם, יוּמָת |
打死牲畜的、必赔钱,打死人的、必被治死。(利24:21) |
(注:这里中文版的翻译是:打死牲畜的,必赔上牲畜,这个翻译并不准确。希伯来文是יְשַׁלְּמֶנָּה,字面意思是,使其完整,但同时也是赔钱的意思。)
这是不可能的,因为这里是指打死,而不是打伤,打死人的不能用钱赔偿。
其实,baraita指的是下面的经文:
וּמַכֵּה נֶפֶשׁ-בְּהֵמָה, יְשַׁלְּמֶנָּה נֶפֶשׁ, תַּחַת נָפֶשׁ |
打死牲畜的、必赔钱,以命偿命(利24:18) |
与其并列的是下面的经文:
וְאִישׁ, כִּי-יִתֵּן מוּם בַּעֲמִיתוֹ כַּאֲשֶׁר עָשָׂה, כֵּן יֵעָשֶׂה לּוֹ |
人若给他邻舍残疾、他怎样行、也要照样向他行。(利24:19) |
Gemara反驳说:但这节经文并没有用מַכֵּה אָדָם(他打人)。Gemara回答说:我们是通过上面打牲畜引申出下面打人,正如在提及牲畜时用מַכֵּה(打),人担责用钱赔偿,所以,打人也让人担责用钱赔偿。
Gemara反驳说:但难道经文不是说:
וְאִישׁ, כִּי יַכֶּה כָּל-נֶפֶשׁ אָדָם מוֹת, יוּמָת |
打死人的、必被治死(利24:17) |
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,打死人肢体的(眼睛,手,脚),他的肢体也必被治死,而不是用钱赔偿。
Gemara回答说:这节经文并不是说打死人肢体的必被打死肢体,乃是说:用钱赔偿。
Gemara反问:从哪里知道是用钱?为什么不是用肢体的死去赔偿?
Gemara回答说:你难道会这样理解?首先,下面经文说:
וּמַכֵּה נֶפֶשׁ-בְּהֵמָה, יְשַׁלְּמֶנָּה נֶפֶשׁ, תַּחַת נָפֶשׁ |
打死牲畜的、必赔钱,以命偿命(利24:18) |
然后,经文接下来说:
שֶׁבֶר, תַּחַת שֶׁבֶר, עַיִן תַּחַת עַיִן שֵׁן תַּחַת שֵׁן–כַּאֲשֶׁר יִתֵּן מוּם בָּאָדָם, כֵּן יִנָּתֶן בּוֹ |
以伤还伤、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,他怎样给人残疾、同样也给他。(利24:20) |
在上面经文里,正如他יִתֵּן(给)残疾在人身上,也要照样יִנָּתֶן(给)他,但这里第二个יִנָּתֶן(给)是指给钱。
先哲说:损害的哈拉哈应该来自损害的经文,而不是来自死亡的经文。Gemara反问说:为什么人的哈拉哈不来自人的经文,牲畜的哈拉哈不来自牲畜的经文?
Gemara说:如果你说不接受第一个解经,这里有第二个解经:民35:31说:וְלֹא-תִקְחוּ כֹפֶר לְנֶפֶשׁ רֹצֵחַ(不能拿赎金,为杀人犯的命)。这节经文是在教导:杀人犯的命,你不能用钱去赎,但杀死肢体(眼睛,手,脚)的命,你要用钱去赎肇事者肢体的命。因为致残后的肢体不能重生,等同于肢体的死亡。
Gemara反驳说:但或许这节经文是禁止用钱去赎肇事者肢体的命?或许,这节经文是来教导我们一罪不二罚,意思是:不能让杀人犯既偿命,又赔钱。
Gemara说:一罪不二罚的原则是来自下面的经文:
וְהָיָה אִם-בִּן הַכּוֹת, הָרָשָׁע וְהִפִּילוֹ הַשֹּׁפֵט וְהִכָּהוּ לְפָנָיו, כְּדֵי רִשְׁעָתוֹ בְּמִסְפָּר |
恶人若该受责打、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、按着他的罪的数目。(申25:2) |
因为经文里רִשְׁעָתוֹ(他的罪)是单数,Gemara说,一罪,你可以让他承担,但两罪,你却不可让他承担。意思是:一罪不二罚。
Gemara挑战这种解经说:但此经文(民35:31)仍然有必要,你不能拿钱去豁免死罪,但该经文并没有排除赔偿的责任。Gemara回答说:如果这样的话,经文就应该说:לֹא תִקְּחוּ כוֹפֶר לַאֲשֶׁר הוּא רָשָׁע לָמוּת(不能拿赎金,为了犯死罪的人),但为什么经文偏偏要说:וְלֹא-תִקְחוּ כֹפֶר לְנֶפֶשׁ רֹצֵחַ(不能拿赎金,为了杀人犯的命),这个多余的词(לְנֶפֶשׁ רֹצֵחַ 杀人犯的命)是告诉你不能拿赎金的是针对杀人犯,但如果不是杀人犯,只是弄断了人四肢的肇事者,你就应该拿赎金。因为四肢被弄断后不能重生,如同死亡。
Gemara问:一旦写了:לֹא תִקְּחוּ כֹפֶר(不可拿赎金),我为什么需要baratita提及的:מַכֵּה אָדָם(他打人),מַכֵּה בְהֵמָה(他打牲畜)?先哲回答说:如果哈拉哈的依据仅限于民35:31:不能拿赎金,我就会说:打伤人的可以选择拿自己的眼睛去赔偿,也可以选择他眼睛等值的钱去赔偿。所以,妥拉才教导我们从打伤牲畜的经文得出哈拉哈:正如打牲畜要赔钱(而不是赔牲畜),所以打人也是赔钱(而不是赔肢体)。
Gemara接下来罗列了一系列解经,陈述用钱赔偿的原则。
Baraita说:拉比Dostai ben Yehuda说:以眼还眼的意思是金钱赔偿。你说,他是用钱赔偿受害者呢,还是用自己的眼睛赔偿?你说,或许肇事者是大眼睛,受害者是小眼睛,用大眼睛赔小眼睛难道是以眼还眼吗?
如果你说:如果眼睛大小不一,就赔钱,如果眼睛大小相同,就赔眼睛。这种解经也不成立,因为妥拉说:
מִשְׁפַּט אֶחָד יִהְיֶה לָכֶם |
一个审判给你们(利24:22) |
意思是,一个标准审判。
先哲不同意这种解经说:这有什么问题?弄瞎眼睛是夺走了受害者的视觉,所以,法庭夺走的是肇事者的视觉,和眼睛大小无关。
Bava Kamma 83b
如果一个小个子杀了一个大个子,或者一个大个子杀了一个小个子,你为什么不提这个问题?因为杀人夺走的是生命,和个子大小无关。同样的道理,弄瞎人的夺走了人的视觉,所以,审判也是夺走肇事者的视觉。
Gemara接下来陈述另一个解经。另一个baraita说,拉比Shimon ben Yochai说:以眼还眼是指用金钱赔偿。究竟这是用金钱赔偿,还是用眼睛赔偿?如果肇事者是瞎子,他把受害者弄瞎了,或者肇事者是残疾,他把受害者同一个地方弄残疾了,在此情形下,我如何成全以眼还眼的诫命?如果你说,在此情况下就赔钱,那岂不是违背了“一个标准审判”的原则吗?
先哲否定了这种解经说:这有什么问题?在可能执行的情况下就执行,在不可能执行的情况下就不执行,他就得赦免。如果你不同意这个原则,那么,如果一个人杀了一个在十二个月之内会死的病危的人,另一个人杀了一个健康人,你怎么裁定?
所以,如果能够执行,就执行,如果不能够执行,就不能够执行,我们就赦免他。
Gemara接下来陈述另一个解经。拉比Yishmael学堂教导说:
שֶׁבֶר, תַּחַת שֶׁבֶר, עַיִן תַּחַת עַיִן שֵׁן תַּחַת שֵׁן–כַּאֲשֶׁר יִתֵּן מוּם בָּאָדָם, כֵּן יִנָּתֶן בּוֹ |
以伤还伤、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,他怎样给人残疾、同样也给他。(利24:20) |
כֵּן יִנָּתֶן בּוֹ(同样也给他),这里的יִנָּתֶן(给)只能是指金钱。Gemara反驳说:如果这样的话,同一节经文说:יִתֵּן מוּם בָּאָדָם(他给人残疾),这里的给(יִתֵּן)难道也是指金钱?
先哲回答说:拉比Yishmael学堂是通过经文里多余的一个词在解经,经文首先是:
וְאִישׁ, כִּי-יִתֵּן מוּם בַּעֲמִיתוֹ כַּאֲשֶׁר עָשָׂה, כֵּן יֵעָשֶׂה לּוֹ |
人若给他邻舍残疾、他怎样行、也要照样向他行。(利24:19) |
既然这里已经说了:כֵּן יֵעָשֶׂה לּוֹ(也要照样向他行),为什么需要利24:20重复כֵּן יִנָּתֶן בּוֹ(同样也给他)?重复是指因为要用钱赔偿。
Gemara 问:如果这样的话,为什么需要利24:20说:יִתֵּן מוּם בָּאָדָם(他给人残疾),Gemara回答说:这里的יִתֵּן(给)并没有教导什么,乃是为了照应经文结尾时说的:כֵּן יִנָּתֶן בּוֹ(同样也给他)。
Gemara接下来陈述另一个解经。拉比Chiyya学堂教导下面经文:
וְלֹא תָחוֹס, עֵינֶךָ: נֶפֶשׁ בְּנֶפֶשׁ עַיִן בְּעַיִן שֵׁן בְּשֵׁן, יָד בְּיָד, רֶגֶל בְּרָגֶל |
你眼不可顾惜、要以命偿命、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、以手还手、以脚还脚。(申19:21) |
(注:这里的希伯来文采用前缀בְּ,而不是采用其他地方使用的תַּחַת,意思是在…的下面,按照语境翻译为:还。)
这里出现了יָד בְּיָד(手在手里),意思是从一只手将钱递给另一只手。Gemara反驳说:如果是这样的话,那רֶגֶל בְּרָגֶל(脚在脚里)难道是从一只脚将钱递给另一只脚?
先哲说:拉比Chiyya学堂是通过经文里多余的词解经,因为之前的经文说:
וַעֲשִׂיתֶם לוֹ, כַּאֲשֶׁר זָמַם לַעֲשׂוֹת לְאָחִיו; וּבִעַרְתָּ הָרָע, מִקִּרְבֶּךָ |
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,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(申19:19) |
如果这里的经文是按字面意思解经,为什么需要下面经文说:手在手里?
如果没有多加下面的经文,他想要如何加害于他的弟兄,他的审判就如此去量刑。但这里多加了这节经文的目的是告诉我们,他的审判是用钱赔偿。如果这样的话,为什么需要说:脚在脚里?因为已经写了:手在手里,所以才写:脚在脚里。
Gemara陈述了另一个解经。Abaye说,这条原则来自Hizkiyya学派的教导。妥拉说:עַיִן תַּחַת עַיִן(以眼还眼),和נֶפֶשׁ תַּחַת נָפֶשׁ(以命还命),而不是נֶפֶשׁ וְעַיִן תַּחַת עַיִן(以命和眼还眼)。如果你按照字面意思解经,你如何解决这样一个案例,为了还一只眼睛,把眼睛和命都弄丢了。意思是,肇事者身体不能支撑,在法庭弄瞎他眼睛的过程中,他把命也丢了。
Gemara反对说:这有什么问题?先评估他的身体状况,如果挺得住,就执行;如果挺不住,就不执行。如果评估是挺得住,但量刑后他死了,该死的终归要死。难道我们没有从Mishnah里学到鞭打的教导吗(Makkot 22b)?如果法庭判一个人受鞭打,首先评估他的身体能承受多少鞭打,然后量刑给他。如果他最后被打死了,施邢的免责。
Gemara陈述了另一个解经。拉比Zevid奉Rabba的名说:פֶּצַע תַּחַת פָּצַע(以伤还伤)教导我们用金钱赔偿受伤后的痛苦。难道你会认为以眼还眼是用眼睛赔偿?难道法庭在弄瞎肇事者眼睛的时候他不经历痛苦?如果肇事者已经经历了痛苦,为什么妥拉要单列一条诫命说:以伤还伤。
Gemara反对说:这有什么问题?或许有人软弱,他经历的痛苦会大,有人刚强,他不会经历同等的痛苦。当妥拉说:以伤还伤,这是教导我们按照当事双方对痛苦忍耐度的差异来用钱赔偿。
Gemara陈述了另一个解经:拉比Pappa奉拉比Rava的名说:
אִם-יָקוּם וְהִתְהַלֵּךְ בַּחוּץ, עַל מִשְׁעַנְתּוֹ–וְנִקָּה הַמַּכֶּה: רַק שִׁבְתּוֹ יִתֵּן, וְרַפֹּא יְרַפֵּא |
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、那打他的可算无罪、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、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(出21:19) |
וְרַפֹּא יְרַפֵּא(并要将他全然医好),这是告诉我们肇事者要付医疗费。难道你会认为以眼还眼是用眼睛去还?正如受害者被打瞎后需要医治,如果法庭把肇事者弄瞎后也需要医治,那为什么妥拉要求肇事者付医疗费呢?
Gemara反对说:这有什么问题?有的人伤口愈合得快,有的人伤口愈合得慢,即使法庭把肇事者的眼睛弄瞎了,他仍然需要付受害者的医疗费,因为或许受害者的伤口愈合得慢,他的伤口愈合得快,他付的医疗费用是两者的差价。
Gemara陈述了另一个解经。拉比Ashi说,这里的关键词是תַּחַת(在…下面,中文按语境翻译为“还”)。在出21:36里,当牛伤害了另一头牛,经文说:שׁוֹר תַּחַת הַשּׁוֹר(以牛还牛)。正如以牛还牛是赔钱,所以,以眼还眼也是赔钱。
Gemara问:从牛的经文里一个תַּחַת(还)不能建立人的哈拉哈,因为出21:23说:
וְאִם-אָסוֹן, יִהְיֶה–וְנָתַתָּה נֶפֶשׁ תַּחַת נָפֶשׁ |
若有别害、就要以命偿命、(出21:23) |
正如在这里נֶפֶשׁ תַּחַת נָפֶשׁ(以命还命)是用命去偿命,所以,以眼还眼是用眼睛去赔偿眼睛。
先哲回答说:损害的哈拉哈来自损害的经文,损害的哈拉哈不能来自死亡的经文。Gemara反对说:不同意。人的哈拉哈应该来自人的经文,人的哈拉哈不能来自牲畜的经文。
拉比Ashi改变了他的解经,说:
וְנָתַן הָאִישׁ הַשֹּׁכֵב עִמָּהּ, לַאֲבִי הַנַּעֲרָ–חֲמִשִּׁים כָּסֶף; וְלוֹ-תִהְיֶה לְאִשָּׁה, תַּחַת אֲשֶׁר עִנָּהּ–לֹא-יוּכַל שַׁלְּחָהּ, כָּל-יָמָיו |
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、给女子的父亲、因他玷污了这女子、就要娶他为妻、终身不可休他。(申22:29) |
上面经文出现了תַּחַת אֲשֶׁר עִנָּהּ(偿还他玷污了她),这里的תַּחַת(还)是指赔钱。所以,我并没有违背先哲上述的原则:人的哈拉哈来自人的经文,损害的哈拉哈来自损害的经文。
在另一个baraita里,拉比Eliezer说:以眼还眼是指用眼睛。Gemara问:难道你会认为这是指眼睛?难道拉比Eliezer的解经不都是符合其他先哲吗?
Rabba说:拉比Eliezer的意思是,法庭并不按奴隶市场来估价。Abaye反问:那如何估价?如果你说法庭按照自由人估价,难道自由人有价吗?其实,拉比Ashi说:拉比Eliezer的意思是,不是按照受害人的价格估价,乃是按照肇事者的价值估价。
塔木德解经就此结束。